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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4478191/2015-00828 公开时间 2015-05-2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各市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关切,全面加强政府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加大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和公开平台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推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强化工作措施,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和渠道,全面加强主动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拓展主动公开内容。对于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方面的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制定配套措施,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一是强化目录内容保障更新工作。对照《条例》、《办法》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梳理,完善公开目录,实施动态更新,进一步健全公开目录内容保障机制,确保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纳入目录并及时公开。二是落实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严格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三是全面公开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四是公开政府数据。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稳妥推进政府数据公开,鼓励和推动企业、第三方机构、个人等对公共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应用。
  (二)加大政策解读回应力度。一是落实同步解读机制。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加强议题设置,通过发布权威解读稿件、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及时做好科学解读,有效开展舆论引导。二是改进解读方式。适应网络传播特点,更多运用图片、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发布解读信息,增强政策解读效果。三是及时回应舆情和热点问题。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依法按程序第一时间通过网上发布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动态信息。回应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为群众提供客观、可感、可信的信息,发挥正面引导作用。
  (三)发挥各类信息公开平台和渠道作用。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强化政府网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网站信息内容建设,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功能,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二是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的权威信息发布和政府公报发行面广量大、保存查找方便的平台作用,及时发布重大政府信息。进一步落实例行新闻发布制度,推动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新闻发言人或相关负责人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政府公报》要及时刊发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新闻网站、商业网站等互联网站,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四是充分利用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体系优势,及时发布政务服务区域内公众关心的政府信息,解答公众疑惑。五是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以及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利用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强化信息发布和舆情回应,扩大政府信息传播范围,提高信息到达率。六是要明确政府信息发布主体责任,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加强发布协调,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二、明确公开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近年来的部署,继续做好安全生产、就业、财政审计、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价格和收费、信用等领域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同时,推进以下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一)推进行政权力信息公开。一是深化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承接的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级政府部门要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信息,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书、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二是推进行政权力清单信息公开。深化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公开工作,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及动态调整情况。三是落实政府责任清单信息公开。省政府部门责任清单于5月底前公开,各市县政府于7月底前公开。(以上由省编办牵头落实)四是按照国务院部署,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一是财政预决算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二是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在做好省级和各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同时,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三是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四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采购文件、采购公告、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五是政府债券信息公开。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六是扶贫、移民资金的发放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扶贫、移民资金的规模、发放明细等信息。(以上由省财政厅牵头落实)
  (三)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一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公开。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二是房屋拆迁补偿信息公开。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以上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三是土地供应和征收信息公开。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署,推进全国范围的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落实)
  (四)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一是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二是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以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分别落实)三是做好城市规划方面的信息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落实)
  (五)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一是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落实)二是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策和办理流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省民政厅牵头落实)三是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推动高校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加大高校财务公开力度。(省教育厅牵头落实)四是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落实)
  (六)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一是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二是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公开监事会对国有企业监督检查情况,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以上由省国资委牵头落实)
  (七)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二是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三是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四是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五是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以上由省环保厅牵头落实)
  (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一是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以上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落实)
  (九)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一是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二是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三是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四是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以上由省民政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落实)
  三、规范流程,明确标准,进一步强化依申请公开管理和服务
  (一)规范流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办理、审核、答复、归档等环节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拓展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更好地发挥互联网和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
  (二)明确标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的管理和服务,明确工作标准,做好现场解疑释惑工作。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制定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推行申请答复文书的标准化文本,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
  (三)加强探索研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探索建立依申请公开促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加强对情况复杂或疑难申请的会商研究,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可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征求本部门法制机构意见。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发现的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加强跟踪调研,提出工作建议。及时梳理本单位本系统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按照申请内容、答复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加强研究分析,促进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四、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基础建设,依法依规做好公开工作
  (一)完善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各级行政机关年内要对公开指南进行复查,对照《条例》和《办法》规定,内容缺失或者更新不及时的,要及时完善。
  (二)做好信息公开统计和年度报告编发工作。要加强统计数据分析和运用。加强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在《条例》和《办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工作详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等内容,并采用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予以展现。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和执行工作流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
  (四)做好考核评议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强化问责制度,定期开展社会调查评议,了解社情民意,不断改进公开工作。
  (五)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处理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举报办理工作制度,强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对经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依据《条例》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六)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可根据工作需要,借助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专业优势,提高信息公开专业化、法制化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水平
  各市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公开工作。要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并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把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大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市各部门要制定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对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考核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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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365备用线路检测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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