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政府及各部门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四)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监督措施。
(一)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内部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本制度由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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