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或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涉密的不公开、公开的不涉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有“内部资料”和“注意保存”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拟定意见、分管负责人审查、主要负责人批准三个层次进行。
第九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出现有争议和不明确事项是否涉密时,应送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条 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信息公开涉嫌泄密的,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菏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